依據《監獄行刑法》第58條第1項,僅言明罹病的受刑人,於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,在得監督機關許可後,即可為保外就醫,至於其方式,則隻字未提,更遑論有居家監禁之規定。既然如此,法務部自不能恣意擴張法條的解釋與適用,此乃基於法律保留原則,似無不妥。只是根據法務部所頒布的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》第73條第7款,保外就醫若未指定住院治療,典獄長就應指定監獄醫師每月至少察看一次,並協調其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就近察看,如此的規定,實已等同是居家監禁。這就產生矛盾,若法無明文,亦未授權,則法務部又何能為此施行細則?所以,從陳前總統就醫問題,暴露出現行保外就醫的法律規範,因過於簡略與空泛,致等同是由行政機關所決定,完全背離法治原則。